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4〕1号)要求,现就推荐我省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民政领域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民政领域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其他基层民政工作者。
3.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工作人员。
推荐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个单位。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享受待遇的人员,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各州、市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实际情况,推荐1个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1名劳动模范候选人,1名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评选采取好中选优、差额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在各州、市推荐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集中审核、逐级审批等程序,评选确定表彰候选对象。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1.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主责主业,坚决履行好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取得突出成绩。
2.深刻把握新时代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夯实民政基层基础,强化民政法治保障,积极推动改革创新,在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坚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团结协作;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注重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密切联系群众,社会形象良好。
4.坚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狠抓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近5年来单位班子成员没有发生违纪违法情况,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热爱民政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连续5年及以上专职从事民政工作,并在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忠实履行为民惠民责任,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3.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严于律已,清正廉洁,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在干部职工中有较高声誉。
三、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成立云南省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附件1),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云南省民政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具体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表彰程序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评选工作。
四、推荐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推荐,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
(一)组织推荐和公示。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其中,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非负责人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他基层民政工作者,还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推荐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还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推荐国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还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以及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推荐非国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意见。
各州、市民政局要结合民政工作情况,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认真严格审核,研究确定初审推荐对象,并向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二)组织评审并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初审。拟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云南省表彰候选对象后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进行初审。
(三)确定正式推荐对象。根据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的初审反馈意见,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就云南省正式推荐对象统一征求省级公安部门等意见,并在省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进行复审。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集体和个人倾斜。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总数的20%以内。
(二)严格评选标准,严把评选质量。将政治表现摆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实绩导向,以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坚持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把牢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洁关,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各州、市民政局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对推荐工作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推荐单位要确保评选范围内的集体和个人公平参选,杜绝暗箱操作。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六、材料报送
(一)初审推荐材料
各州市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初审推荐材料须于2月25日前,报送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版一式四份,附电子版)。
初审推荐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见附件2)、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见附件3)、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4)、征求意见表(附件5—7,根据推荐对象类型选填),以及先进事迹简介(300字以内)和主要事迹(1500字以内)。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公示情况、推荐意见。
(二)正式推荐材料
2024年4月15日前,各州市根据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反馈意见,报送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一式六份,附电子版)。
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报告,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8),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9),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0),公示材料原件等。
请各州、市于2024年2月19日前将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11)报送省民政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联系人及电话:熊健美 0871—65732909,15288121108邮箱:云南省民政厅协同办公平台OA邮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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